新闻广告

新闻广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药饮片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药监办函〔2018〕200号_宁夏回族自治区咨询公司【全国可办】

2022-03-06 13:54:39     1293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药饮片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请示》(鄂食药监文〔2018〕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药饮片标签标识上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中药饮片标签标识超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范围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形,应当按假药论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

 

-----------------------------------------------

来源:网络 或国家官网


提醒:文章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欢迎留言指正和交流。且读者不应该在缺乏具体的专业建议的情况下,擅自根据文章内容采取行动,因此导致的损失,本运营方不负责。如文章涉及侵权或不愿我平台发布,请联系处理,网址:www.jcyyzx.com;QQ号:2926452050

image.png

src=http___www.yzkj01.com_upfiles_801_202003_2020030210053543029.jpg&refer=http___www.yzkj01.png




成功案例分享

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注册证即将到期,委托我们办理延续注册。我们通过提前梳理资料、预判审查要点,在3个月内顺利完成延续注册,避免了产品停产的风险。

高效服务承诺

我们承诺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7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1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证延续申请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提前6个月启动准备工作。

客户评价

某医疗器械公司负责人表示:专业的注册咨询团队帮我们节省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从产品分类界定到最终拿证,全程高效专业,大大缩短了产品上市周期。

x

咨询

联系电话 18306119905 联系电话 17606129905 在线咨询
☆欢迎收藏